資料來源:
三民書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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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民法有認領與收養兩種制度,多數學者認為對象為非婚生子女時,究竟應使用認領或是收養之方式,以行為人對於該非婚生子女有無血緣關係為斷。認領須雙方有血緣關係為前提;收養則無。也因為認領係有血緣關係存在,子女有請求生父認領之權利,且生父認領後亦不得撤銷,以保障子女利益。本次選錄數篇認領法制相關之議題,研析社會真實個案,了解制度適用上的問題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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