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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連大法官解釋都不可信,司法又如何能說服於民! 「正當法律程序」到底是什麼? 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只有兩個要件:「通知」與「聽證」,保障審判公平,是人民的基本人權。從美國引進的正當法律程序,經過幾號的大法官解釋以後,竟然還能另外產生「正當行政程序」出來!而且,經過台灣眾多的法律學者與大法官論述之後,「正當法律程序」變成了巨大的怪獸,甚至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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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蒙潔
美國密蘇里州州立大學哥倫比亞校區法學院Juris Doctor (J.D.),《密蘇里州環境法律與政策論叢》(Missouri Environmental Law & Policy Review)Notes & Comments Editor,美國密蘇里州律師,美國聯邦註冊專利律師。透過寫作和社區大學公民法治教育課程,在台灣推動公民監督司法,著有《法官說了算!缺席的證據與邏輯》一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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