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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可以行使行政救濟。法律有權利救濟的規定,因為法律既然承認「權利」,必然在該「權利」受損時,有救濟的機會、方法,依憲法第十六條規定:「人民有訴訟、訴願、請願的權利。」常然,人民對行政機關的違法、不當處分提起訴訟或訴願,基於人民有請願的權利,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,讓政府制定符合民意的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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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永然 台大法學士、台大法學碩士、台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、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、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、上海永然投資諮詢公司、永然法律研究中心、永然法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 曾任教:淡江大學、輔仁大學、文化大學、銘傳大學、國立體育學院 聯合報、中國時報、自由時報、工商時報、經濟日報、台灣新生報、中央日報、中華日報、貿易商情、前鋒日報法律專欄主筆 中廣公司、漢聲電台、復興電台、中央廣播電台及佛光衛視法律專欄主講人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法律顧問、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律顧問、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、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、陸委會台商張老師、內政部營建署法律顧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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